股利政策
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依法繳納稅捐,彌補累積虧損後,再提 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,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。
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,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,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
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,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,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,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,兼顧股東權益、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,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。